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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诉讼离婚 09-19 382

一方当事人以对方与他人同居为由请 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首先需要其自身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且对于自己的主张需要 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或对方对于与他人同居 的事实自认,否则只能认定对方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但并不能认定其已构成 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此外,如果能够证明当事人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即使与婚 外异性交往时已与配偶分居,但由于双方尚未离婚,故仍应遵守夫妻间互相忠实、 互相尊重的义务,对于对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部分人民法院认为即使存在当事人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而育有子女等情况, 由于在逻辑上不能排除偶然性,因此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长期交往等相 关事实,并结合常理进行分析判断能够确定双方有同居行为,否则子女问题不能作 为直接证据证明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但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如果存在当事人 与他人发生关系并育有子女的情况,因该行为违背了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则当事 人对双方离婚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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