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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虐待、遗弃而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诉讼离婚 09-19 260

部分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中的遗弃,一般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无正当理 由,不履行对家庭中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的相关义务,且持续一定的期限。 具体来说,遗弃的对象应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即一方负有扶养照顾义务而拒 绝扶养对其离弃等情况,而“赡养、扶养、抚养”不仅指物质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 的帮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抚慰。在司法裁判中,人民法院一般结合当事人自述与 能够证明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如是否对另一方进行过探望、是否支付了相应费用 等,判断当事人是否对家庭成员履行过生活上的帮助、照料、抚慰义务,如果确定其 未履行抚育照料的义务并持续了一定时长,且遗弃的对象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则可 以确定当事人存在遗弃行为,其作为过错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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