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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支付标准如何认定

子女抚养 08-02 934

对于抚养费数额,由夫妻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 规定予以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按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有 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 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人 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应当 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中的“抚育费”与如今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通用的“抚养费”一词含义等同,即同样包 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也就是说,前述费用之总和一般不低于无抚 养权一方月总收入的20%,但最高一般不超过50%。人民法院通常根据离婚后能 否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水平,无抚养权一方的具体经济状况、身体情况等因素,在 其月总收入的20%~30%之间予以酌定,若认为在20%~30%之间不足以保障子 女的基本生活水平,也可以适当超过30%。也存在部分人民法院认为在20%~ 30%之间已经大大超过子女生活的实际需要,抚养费可以适当低于20%。对于“月 总收入”的范围,人民法院一般认为有固定收入的,月总收入应当包含工资收入和 奖金收入。同时抚养费应当定期支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付清。
当然,在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并未出现显著下降时,其与另一方协议支 付高于法定标准的抚养费属于其自愿行为,事后并不能以支付的抚养费高于法定 标准为由起诉请求予以减少。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除非一方支付的 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未与现 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①
对于抚养费中的教育费用,一般认为是指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所 产生必要费用,太学学费及生活费、兴趣班培训费、补课费、择校费等均不在教育费 之列。除非能够证明培训费、补课费等费用属于子女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要支出。不过夫安高婚时有协议的,往往会约定负扭子女教育费用至大学毕 业,而此约定当然是有效的,故而对于大学学费,若夫妻双方此前有约定,事后一方 拒付相应费用的,人民法院会判决应支付抚养费一方履行约定,约定中的费用明显 不足的,部分人民法院还会根据实际所需对抚养费予以调整。
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考虑到大学教育对子女的特殊意 义,且大学学费较高,而此时尽管子女一般已经成年但尚无独立生活能力仅凭有 抚养权的一方支付可能难以负担,故而即使夫妻双方对于大学学费并未约定部分 人民法院也并不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 具体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而是认为大学学费包括在教育费之内,并判决应当支付 抚养费一方支付部分费用。不过持此观点的人民法院居于少数。
抚养费中的医疗费为子女因疾病进行治疗而产生的费用,通常根据正规医院 的门诊、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予以确定。不过由于医疗费用几乎不存在可预期 性,除非子女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已经有一段时间的疾病史,否则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时基本不会考虑到这部分费用,而夫妻双方离婚时大都也不会对这部分费用予以 约定。当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的子女医疗费数额随着经济发展已经明显偏低,不 足以满足相应费用需要时,有抚养权一方及子女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对于教育费、医疗费等可能在后期增加的、可预期性较低的费用,人民法院一般认 定原夫妻双方在没有相关协议时对此部分需要增加的费用各负担50%,并按照此比例确定增加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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