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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无效

遗产继承 09-06 1,259

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人已死亡,若其所立遗嘱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则遗嘱无效,房屋拆迁补偿款按法定继承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登记的内容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实行按户计算,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在遗产继承中的认定与处理问题。
  对本案的处理,首先要明确金引明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因金引明所立遗嘱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原告金某没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金引明所立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要适用法定继承。由于金建东在金引明之前死亡,因此本案还要适用代位继承。这是本案处理继承问题的一个基本思路。在此基础上,需要重点考虑的是宅基地拆迁补偿款的分割问题。
  原则上,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地上物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两大部分。地上物补偿即房屋拆迁的补偿,应当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以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原告提供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注明户主为金引明,其他宅基地使用权人为陈小芳、金建东。因此,该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重要依据。因系争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要处理金引明、金建东的遗产继承,必然要对系争房屋进行产权分割。一审法院根据权利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财产来源、居住状况等综合考虑,对地上物拆迁补偿以金引明得35%、陈小芳得35%、金建东得30%的比例进行分割,对搬家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奖励费、速迁奖归属陈小芳一人所有,该分割合法、合情、合理。
  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应当明确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同理,宅基地审核表中登记的权利人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由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身份属性,实践中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系争房屋的宅基地权利人在1991年审核登记时为金引明、陈小芳及金建东。陈雪红与金建东结婚后,该户人口出现增加,但陈雪红并未登记为权利人,因此陈雪红不是该宅基地使用权人。当金引明与金建东死亡后,该户人口出现减少,宅基地由剩余成员即陈小芳使用。这符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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