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 06-22 1,470
男女双方均为中国籍,常年生活在荷兰。二人于多年前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前,男方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其将房屋出售用所得卖房款加上银行贷款以双方名义另行购买了一套更大的房屋。现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准备起诉离婚
无锡离婚律师为你分析此案件关于涉外婚姻在中国和国外法院审理可能面临的几种情形
一、在国外法院起诉离婚。
(一)优点:
1、在居住地起诉,便利;
2、被告难以躲避法院传唤,便于法院查明夫妻感情状况,审理会较为顺利;
(二)缺点:
中国法院仅会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中婚姻关系解除,对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分割,包括上述房产的分割不会被承认。
二、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一)优点:
1、离婚判决的全部内容在中国域内有效;
2、中国法院在分割上述房产时会考虑男方婚前房产出售的贡献,故男方可以多分;
(二)缺点:不便于对被告的送达与传唤,不便于对夫妻关系现状的认定,会让诉讼过程较为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