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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家中长辈是否有对孩子的探视权 ?

子女抚养 06-09 847

【案情】

吴某的儿子小吴与妻子张某结婚后出外打工,将不满周岁的儿子留在家中,由老吴夫妇照顾。后吴某的儿子小吴与妻子张某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孩子随母亲共同生活,小吴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小吴有权探望儿子小吴,张某应予以必要的协助。然而小吴一直在外务工未回家,其父亲吴某在儿子离婚后长达三年未曾见孙子一面,多次希望接孙子回家或外出探望孙子遭到拒绝后,气急之下老吴夫妇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探望孙子,张某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分歧】

案件中,就老吴是否有权探望孙子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老吴夫妇曾抚养孙子长达6年之久,虽没有老吴夫妇有探望权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明确性规定禁止其探视。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之”,既然法律对隔辈探望没有具体规定,那么基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爷爷要求探望孙子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且与爷爷对孙子在父母无抚养能力下的抚养义务相对等。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其子女的父或母,具有探望其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只能够交由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行使,老吴作为爷爷在法律上不具备探望权,儿媳张某也就没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应当对原告的诉请应予以驳回。

【评析】

探望权,指父母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其子女的一种权利。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可是从民法理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理来理解,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享有探望权。从社会公德、家庭伦理道德及现有的计划生育政策的角度而言,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应人之常情、生活之所需、精神之所要。只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不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予以准许。在本案中,只要老吴的探望权不会影响孙子的健康成长,就应予以支持,具体的探望方式可以由双方予以协商决定。

同时,依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是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具有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既然在此前提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具有一定的法定的抚养义务,那么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及外孙子女应予以必要的探望权。在本案中,吴某作为爷爷曾抚养了孙子长达六年之久,那么给予吴某探视孙子的权利也是合乎法理的,这也是对行使精神赡养权的一种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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