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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严重疾病或不尽抚养义务或客观无法跟随母方生活的,可随父方生活;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5、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从子女跟随一方生活时间长短、父或母一方是否患有疾病、父或母一方有无其他子女、父或母一方是否可再生育等因素综合考虑;
6、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应从子女跟随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时间的长短以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经济能力综合评价。
7、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8、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9、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罹患重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行为的、十周岁以上子女意愿变更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10、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1、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12、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