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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均出资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无锡离婚律师 08-13 248

一、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部分出资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还经常发生的一种情形是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了部分价款(往往是首付款)。此时,根据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的购买人身份不同,可细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父母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如果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离婚时,得到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应给予另一方补偿。如果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二是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此时,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该不动产买卖合同也签订在子女结婚前,则可适用本解释第78条进行处理。如果该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在子女结婚后,则该不动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一方父母出资所占总价款比例对应不动产的比例为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本解释第29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院民一庭该实务指引将父母支付首付款的情形区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论述,父母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在婚前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出资方子女一方名下,或以出资方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在子女婚前出资的两种情形,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在实务中争议不大。

而以出资方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在子女婚后出资的情形,亦能直接适用《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对于父母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在婚后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出资子女一方名下,最高院民一庭之所以认为“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原因在于父母出资的时间实际发生在婚前,因此,对于最高院民一庭的指引,笔者将其总结为:父母出资发生在婚前,则属于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父母出资发生在婚后,则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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