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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子女探望权

无锡离婚律师 08-02 481

父母行使探望子女权时,不必以该父或母支付子女抚养费为前提,即使因某种 原因暂时未能支付抚养费,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能以 对方不承担子女抚养费或不能按时按量给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其对子女的探望。 不仅如此,行使探望权也不以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否再婚为条件,直接抚养子女的父 或母再婚,或者不直接抚养子女、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再婚,都不影响其探望子女 的权利。虽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是无条件的,但这并不表示该方 父母可以任意妄为,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法 中止其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探望的权利。

对于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可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后子女探 望权纠纷时,首先会考虑离婚双方是否有对于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的协 议。如果离婚双方就子女探望权行使已经达成协议,则应该按照协议处理。如果离婚双方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探望 的时间和方式上,一般会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 习的角度考虑,探望的方式多样,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判决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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