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08-02 894
夫妻双方离婚后,对于双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未取得抚养权的
一方需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一般而言,支付抚养费的期限是从双方离婚之日起 到子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解释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 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 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可见,已满18周岁,劳动能力未完全或大部分丧失的子女, 即使其尚在大学就读或因其他原因而实际上并未独立生活,但也不能请求继续支 付抚养费。
对于继子女,继父母在离婚后原则上并无继续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双方离婚时 有约定的除外。而对于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受欺诈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 所生育子女,受欺诈一方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对于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则可以请求返还,一些人民法院还会的情支持受欺诈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对于在夫妻 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因为所涉关系较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对 这一问题并未给出明确回应。对于这部分费用,在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会根据当 地人均生活消费标准及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酌定应返还的抚育费金额。但受 欺诈一方在对于子女非自己亲生这一事实知晓后所支出的抚养费用,一般视为其 自愿支付,并不在返还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