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08-02 999
尽管人民法院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认定是依据有支付义务一方的 收入情况、具体经济状况等因素,并不是依据绝对固定的标准,但由于判决形成时, 抚养费是一个确定的而非动态的数额,而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往往 也是具体数额。故而随着经济发展、疾病突发等情况的出现,原先判决的抚养费可 能会出现显著不足的情况。此外,一方收入出现明显的提高或下降,也会导致原先 判决或约定的抚养费显得不合理。此时,认为抚养费需要调整的,主张调整抚养费 在有抚养权的一方主张调整抚养费时,起诉的主体应为有抚养权的父或母的一方应当另行起诉。
是作为被抚养者的子女,在实践中有一定争议。一部分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主体应 为有抚养权的父或母,还有一部分法院认为由于抚养费的权利主体为被抚养的子 女,故而起诉主体应为被抚养的子女,其父或母应当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 讼。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以后者,即以子女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更为常见。 对于因教育费、医疗费等额外的费用支出导致一方提起调整抚养费的诉讼在前已有提及。在应当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出现显著增加,且非暂时性增加的,导 致抚养费占其收入的比例已经明显下降,特别是已经低于20%的,人民法院可以酌 情认定对抚养费予以增加。不过,有抚养权一方主张因另一方收入增加,应当增加 抚养费数额的,应当对收入增加的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对于收入出现明显减少,且 非暂时性减少,导致其支付抚养费出现显著困难的,人民法院也可据此酌减抚养费 数额。不过,对于要求酌减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一般会特别注意审查其收人减少的 真实性,如有的人民法院会认为若收入减少,则支付抚养费一方一般会主动与另一 方协商或直接提起诉讼解决,而非不闻不问,直至子女或有抚养权一方提起抚养费 诉讼时,才在庭审中主张因自己收入减少而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明显不符合生活 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