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 06-29 882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很多当事人因为没有保存证据,固定证据的意识,白白错失了良机,导致了诉讼的失利。无锡离婚律师讲解离婚证据的种类和一些注意事项:
1、书证。
在离婚诉讼中,书证出现的频率很高。比如:公证书、保证书、遗嘱、情书等。
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2、物证。
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不是太强,因此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不多。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现代社会中,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手机录像,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这类证据的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但是需要注意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界限。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例如侵入第三人住宅录音照相,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在自己家中取证,就不存在此种问题。放置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是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备合法性。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总而言之,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4、证人证言。
此类证人证言特点:
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证人证言证实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证明力较低。
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证明力相对较低。
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当事人或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6、鉴定结论。
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
因为鉴定结论都是鉴定机构出具的,其证明力较高,法院采信的几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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