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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的解除方式

无锡离婚律师 05-01 196

1、单纯的同居关系靠当事人自行解除。单纯的同居关系,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后,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只能靠当事人自行解除。单纯的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后,可与他人再行登记结婚。
  2、事实婚姻关系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是指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这种事实婚姻关系等同合法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事实婚姻关系只有通过诉讼途径解除,方可再行与他人登记结婚。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由人民法院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是被修改后的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行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由人民法院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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