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离婚律师 08-02 541
在我国法律中子女的种类有四种: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非 婚生子女,是相对于婚生子女而言的,也即俗称的私生子。我国法律中的非婚生子 女一般指以下三类:一是无婚姻关系的妇女所生的子女,如单亲母亲,或者是同居 关系中所生育的子女;二是已婚妇女所生但是被法院判决否认婚生子女推定的子 女,既然婚生子女的推定已经被否认,当然为非婚生子女;三是已婚妇女所生的不 受婚生性推定的子女,即为超出了婚生子女推定的范围,不能推定为婚生子女的子 女。后两类在离婚纠纷中往往与欺诈性抚养相关。对于已经宣告无效的婚姻或者 已经被撤销的婚姻,其双方所生的子女,究竟为婚生子女或者为非婚生子女,多数 国家立法规定为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 姻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尽管这个规定并没 有明确规定就是婚生子女,但是从其真实含义来说,应当作这样的解释,为婚生子 女。
尽管我国法律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之分,但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 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受抚养、受教育、继承等方面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 视。